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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市政府公布實施《關于公布溫州市鹿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各區(qū)(功能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通知》主要包含確定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和適用期限等內容,明確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的有效期為公布之日起2年,并要求各區(qū)人民政府(功能區(qū)管委會)依據《通知》公布的標準結合項目實際在補償方案中確定具體標準。
據悉,2014年公布實施的《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物價水平確定,每兩年公布一次”。因此,由市級層面對被征收房屋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統一公布十分必要和迫切。2017年3月17日《溫州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公布后,市征收辦就立刻啟動《關于公布溫州市鹿城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的通知(送審稿)》等六個規(guī)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通過多種途徑征求各區(qū)(功能區(qū))政府(管委會)、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單位代表的建議和意見、召開專題討論會修改完善。
《通知》的公布實施,為貫徹落實好《省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制定的授權,進一步加快推進市區(qū)“大拆大整”“大建大美”工作,更好地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市征管辦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