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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市政府召開降本減負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介紹新近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并作解讀。據市經信委測算,該實施意見“落地”后,每年可為企業減負約150億元。
該實施意見主要包括進一步落實企業稅收減免政策、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收費、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成本、進一步降低企業人力成本、進一步降低企業物流成本、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地成本、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涉企中介)服務收費、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保障等十個部分,共42條。下一步,我市將結合“萬名干部助萬企”專項行動展開政策宣傳,將每一條降本減負政策宣傳落實到位,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助推溫州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降低企業稅費負擔
10月29日,省政府辦公廳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競爭力的若干意見》,該減負政策共有8個方面35條,又被稱為“省減負35條”。溫州出臺的實施意見在落實細化“省減負35條”的基礎上,根據溫州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創新,具有突破性和實效性。
落實國務院增值稅改革措施以及細化“省減負35條”的一大重點,就是體現在降低企業稅費負擔上,如:
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
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分別由50萬元和80萬元統一上調至500萬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自2018年7月1日起,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間內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退還,并向上爭取更多退稅額度。
落實國務院支持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停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證券期貨行業機構監管費;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第272號)執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在現行基礎上下降30%。
為企業減負的“溫州做法”
與“省減負35條”相比較,溫州共新增內容35處,落實細化省減負政策25處,其中包括很多具有溫州特色、符合溫州實際的政策措施,比如在“降低企業稅費負擔”的“進一步加大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力度”政策中,我市提出:B類企業中擬上市企業、龍頭骨干型工業企業、高成長型工業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服務業重點型企業和高成長型企業、重大溫商回歸(招商引資)企業(項目)、高新技術企業、總部經濟企業、省級軍民融合示范企業等九類市委市政府重點支持的企業或項目,減免幅度提高至90%。暫未實施綜合評價的企業,按畝均稅費貢獻分別給予50%~100%的減免優惠,并實行無需申請的自動減免方式。這項創新政策,預計可惠及852戶企業,減免稅額4500萬元。
在“降低企業用能成本”的“擴大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范圍和規模”和“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兩條政策實施后,預計2019年電力直接交易方面可降低企業費用2.3億元,電費降價方面可降低企業費用7.5億元,共計降低企業用電費用9.8億元。同時,針對小微企業反映較多的低壓接電容量不足的問題,在“落實小微企業用能政策”中,電力部門提出將“需用變壓器容量50千伏安提升至100千伏安”,提升容量部分的變壓器由電力部門出資,降低了企業接電成本。
在“降低企業人力成本”方面專門針對企業員工住房緊張的問題,明確企業通過自建員工宿舍解決員工住宿問題,“企業在自有用地內建設非生產性用房的,其可建用地面積比例為7%”,同時“企業的非生產性用房,可建建筑面積比例最高可達到25%”,大大提高了企業員工宿舍樓容積率,切實解決員工住房問題。
另外,在“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方面規定,“銀企雙方堅持對等原則協商確定抵押物評估機構和費用承擔,允許企業自己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不動產進行評估。”據了解,以往企業在進行抵押貸款時,銀行要求對抵押物進行評估,且只能由銀行決定評估機構。企業希望抵押物的評估機構能由企業自行選擇?,F人行溫州支行在《實施意見》中提出,評估機構和費用由銀企雙方協商確定,允許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附: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解決當前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充分激活企業經營活力,根據國家有關減負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競爭力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8〕99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創建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落實企業稅收減免政策
1.落實國務院增值稅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分別由50萬元和80萬元統一上調至500萬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間內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退還,并向上爭取更多退稅額度。(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2.落實國務院支持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2018年1月1日起,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從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對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征收的印花稅減半,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按件征收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分別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執行。2020年12月31日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3.落實關稅、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動漫產業增值稅、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所得稅等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4.進一步加大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類、B類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幅度,A類企業減免幅度為100%、B類企業減免幅度為80%,其中擬上市企業、龍頭骨干型工業企業、高成長型工業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服務業重點型企業和高成長型企業、重大溫商回歸(招商引資)企業(項目)、高新技術企業、總部經濟企業、省級軍民融合示范企業等九類市委市政府重點支持的企業或項目,減免幅度提高至90%。暫未實施綜合評價的企業,按畝均稅費貢獻分別給予50%-100%的減免優惠。(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5.進一步降低企業其他稅收負擔。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應稅所得率確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統一下調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工業企業為70%,商業企業為40%,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30%,其他企業為8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自2019年1月1日起,將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車輛和機動船舶車船稅適用稅額降低到法定稅率最低水平。允許符合條件的省內跨地區經營制造業企業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就地入庫,取消對分支機構數量的限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二、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收費
6.降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礎上再降低25%。(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殘聯、市發改委、溫州電力局)
7.停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證券期貨行業機構監管費;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第272號)執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在現行基礎上下降30%。(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
8.減免相關技術服務收費。對小微企業成立3年內,首次產品質量送檢的免收委托檢測費,之后送檢的減半收??;對大學生創業的企業成立2年內免收委托檢測費;對全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的企業,實行零收費。對新開辦的小微企業3年內計量檢測委托費用降低50%收取,對大學生創業的企業免收2年委托檢測費用;對全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制造業創新中心提供的計量校準、測試服務費降低20%收?。粚τ糜谫Q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實行免費檢定。進一步降低監督檢驗費,暫停征收電梯年檢時減速器校驗費,對企業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費、鍋爐監督及定期檢驗費減免15%,對住宅電梯定期檢驗費減免30%,對特種設備制造過程監督檢驗收費按標準80%征收;對企業鍋爐能效測試費按標準70%收取,鍋爐、起重機安裝檢驗費按標準80%收取。(責任單位:市質監局)
三、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成本
9.擴大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范圍和規模。2018年,全市電力直接交易規模擴大到66.46億千瓦時。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業企業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擴大電力直接交易規模。(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溫州電力局)
10.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按照省物價部門統一部署,利用增值稅稅率調整等空間,采取臨時性降低輸配電價等措施,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進一步清理規范電網環節收費,取消除申請驗表費、高可靠性供電費外的所有業務收費。做好全部臨時接電費清退工作。(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溫州電力局)
11.規范轉供電環節,落實小微企業用能政策。對于產權清晰、具備改造為“一戶一表”條件的轉供電主體,盡快完成“一戶一表”改造,實現直接供電到戶。不具備直接供電條件,繼續實行轉供電的,根據《浙江省物價局 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的通知》(浙價資〔2018〕109號)的相關要求,做好清理規范工作,取消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自2018年10月起,全市小微企業低壓接電容量,由需用變壓器容量50千伏安提升至100千伏安。低壓供電的小微企業客戶,以計量裝置出線下樁頭為投資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包括表箱)由電力部門投資,投資分界點負荷側受電設施由用戶投資建設,進一步延伸出資界限,惠及所有低壓接電用戶。(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溫州電力局)
四、進一步降低企業人力成本
12.降低職工醫療保險費率。在確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前提下,對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過24個月的統籌區,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由各縣(市)及洞頭區考慮當地收支政策和基金運行情況下,可自行決定臨時性降低單位繳費費率1個百分點。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市區(不含洞頭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降低1個百分點(住院統籌和門診統籌單位繳費費率各降0.5%)。(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13.下調工傷保險繳費比例。2019年12月31日前,各縣(市)及洞頭區工傷保險基金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除一類行業外,其余各類行業現行費率下調50%;可支付月數在18-23個月之間的,除一類行業外,其余各類行業現行費率下調20%;可支付月數不足18個月的,現行費率不下調;以上費率調整后不得低于一類行業基準費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市區(不含洞頭區)工傷保險除一類行業外,其余各類行業現行費率下調50%。各類行業繳費比例下調后費率低于一類行業現行費率的,按一類行業現行費率執行。(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14.繼續實施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下調政策。全市失業保險單位費率0.5%、個人費率0.5%的政策執行時間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長至2019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15.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12%上限規定;允許繳存單位在規定上下限區間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不再履行報批手續;對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申請繳存比例執行5%下限或緩繳,審批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6.幫助企業解決配套用房不足問題。企業在自有用地內建設非生產性用房的,其可建用地面積比例為7%,可建建筑面積比例為25%。(責任單位:市規劃局)
五、進一步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17.進一步降低高速公路貨車通行費。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省屬及市、縣(市)屬國有全資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對使用浙江省貨車非現金支付卡的合法裝載貨運車輛試行通行費八五折。相關國有企業因此減少的收入可視同當年考核利潤。(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交投集團,各縣〈市、區〉政府)
18.降低外貿重箱裝卸收費。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溫州港區外貿重箱裝卸費下調20%左右,即20英尺集裝箱裝卸費率從每箱620.53元下調至490元,40英尺集裝箱裝卸費率從每箱930.85元下調至750.85元。相關國有企業因此減少的收入可視同當年考核利潤。(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溫州港集團)
19.降低內河物流運輸成本。落實在全市范圍內對從事內河集裝箱運輸的船舶免收船閘過閘費。(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20.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多部門聯合推動落實“年內集裝箱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比去年降低100美元以上”。2019年底前,符合相關條件的標箱在溫州口岸報關,經由溫州港海路運輸方式運輸的,每個集裝箱貨柜補貼2200元(40尺柜)、1100元(20尺柜);在溫州口岸報關,經由陸路運輸的,每個集裝箱貨柜補貼1500元(40尺柜)、700元(20尺柜)。到2018年底,壓縮整體通關時間三分之一。(責任單位:市口岸辦、市商務局、溫州海關、市交通運輸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溫州港集團)
21.調整部分路段高速公路客車通行費收費方式。按照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六、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22.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落實再貸款、再貼現、常備借貸便利(SLF)的利率優惠政策。將支小再貸款利率由3.25%降至2.75%,爭取每年增加全市再貸款、再貼現規模10億元。把普惠口徑小微企業貸款和綠色貸款納入再貸款抵押品范圍,金融機構借用支小再貸款資金要全部用于發放小微企業貸款,發放利率要低于上月同檔小微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且加點幅度不超過4個百分點。銀企雙方堅持對等原則協商確定抵押物評估機構和費用承擔,允許企業自己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不動產進行評估。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無還本續貸”和使用“應急資金轉貸”。(責任單位: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辦、溫州銀監分局)
23.降低企業融資擔保費用。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加大對小微企業融資增信支持,擔保費率由不高于1.5%調整為不高于1%。推動溫州市信?;疬M一步擴大服務范圍,鼓勵各縣(市、區)、銀行金融機構積極主動加入信保體系。(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24.落實財稅優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單戶授信額度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稅務局、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
25.嚴格落實相關收費減免政策。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定價機制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小微企業收費政策。嚴格執行“七不準” “四公開”要求。強化落實“兩禁兩限”規定,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責任單位:溫州銀監分局、市財政局)
七、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26.實施優惠供地政策。對我市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政府、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浙南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27.降低合法土地低效再開發費用。工業企業經批準在原廠區進行新建、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繳土地出讓金。對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在低效用地再開發范圍內的工業用地,原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應當由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經縣(市、區)政府同意,除再開發為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外,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包括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對用于商服用地的項目,允許進行分割銷售或分割登記,但分割銷售或分割登記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改造后總建筑面積(包含單列建筑面積指標的地下空間建筑)的30%,且只能按幢或層作為最小分割單元,有關產權可按相應分割單元辦理。需要分割銷售的,實施主體應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項目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后才允許分割銷售。(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政府、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浙南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28.降低企業其他用地成本。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征收。對規劃功能為工業用地內的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對使用年限屆滿,土地出讓合同、投資建設協議履約情況評價好且符合續期使用條件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續期。對通過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納入存量建設用地盤活掛鉤范圍,配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各地要將掛鉤計劃指標優先用于工業項目。(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政府、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浙南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八、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涉企中介服務收費
29.清理減免行業協會收費。對利用(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對利用政府名義或政府委托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要進行全面清理。禁止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違法違規收費行為。降低收費偏高、盈利較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責任單位:市工商聯、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30.規范涉企中介服務收費。依法明確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并允許收費的中介服務,實行目錄化管理,明示付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的事項,不得強制其委托中介機構編制;應當由審批部門委托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由企業承擔服務費用;沒有法定依據的,不得要求企業提供中介服務評估評審報告。(責任單位:市審管辦、市發改委)
31.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自2018年10月1日開始,凡是安監部門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一律不予收費。取消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收取的信息服務費、場地租賃費、席位費和工程交易服務費等費用。(責任單位:市安監局、市發改委、市審管辦)
32.加大網絡提速降費力度。擴大公共場所免費上網范圍,明顯降低家庭寬帶、企業寬帶和專線使用費,取消流量“漫游”費,移動網絡流量資費年內至少降低30%。(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33.加強價格行政執法。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配合省級反壟斷機構強化反壟斷執法,依法查處港口、物流運輸等相關企業實施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著力推動港口企業通過競爭降低收費、優化服務。(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溫州海關)
34.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涉企收費行為。不再要求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和注銷清算審計,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注銷清算審計。2018年社會團體年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審計報告(慈善類社會組織實施年度報告制度)。(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九、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5.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進“最多跑一次”事項覆蓋,采取受理點下移、全城通辦、證照聯辦、一窗通辦、網上辦理、無償代辦等方式,做到服務企業全覆蓋。以企業投資項目全流程審批100天為剛性要求,全面實施標準地、代辦制、承諾制、模擬審批制等,升級投資項目全流程審批系統,實現一般企業投資項目審批“開工前100天、竣工驗收30天”。(責任單位:市跑改辦、市審管辦)
36.創新“互聯網+政務服務”。依托浙江政務服務網,實行政務服務“一網多端”全應用,打造“市區15分鐘辦事服務圈”。(責任單位:市大數據中心、市審管辦)
37.實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將企業開辦時間壓縮到2.5天可領照、4天可營業,在全市范圍內推行“照后減證”,取消涉企后置審批事項2項,對19項涉企后置審批事項實行承諾制,對1項涉企備案類事項實行同步備案制,對84項涉企后置審批事項優化準入服務。(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審管辦)
38.推進邊防行政許可事項一網辦理。推廣使用邊防移動應用程序(APP);推行邊檢服務一體化,邊檢機關辦理的《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船舶搭靠外輪許可》實現一站簽發、全域通用,申請人或單位按就近屬地原則,向邊檢站申領證件、獲發證件后,該證件在寧波舟山港范圍內各對外開放區域通用。(責任單位:溫州邊防檢查站、市公安局)
39.推進“照后減證”。對建筑面積未達到200平方米的公眾聚集場所,可不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許可。公眾聚集場所僅變更名稱的,不需重新辦理消防安全檢查,但應當提供有單位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簽名的僅變更名稱承諾書。對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責任單位:市公安消防局)
40.實施道路貨運車輛檢驗檢測依法合并。實施貨運車輛“兩檢合一”,貨車綜合性能檢測和安全技術檢驗結果互認,實行一次上線、一次檢驗、一次收費;統一檢驗檢測周期并以安檢時間為準,貨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質監局)
41.嚴格執行涉企保證金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完全市場化行為產生的保證金,以及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地行政機關新設立涉企保證金項目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國務院批準。推廣以銀行保函或保險公司保單的形式繳納保證金。(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審管辦、市財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旅游局、溫州海關,各縣〈市、區〉政府、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浙南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十、工作保障
42.加強組織保障。市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全市幫助企業降低成本減輕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牽頭負責具體工作的協調、督查、考核。各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并參照本實施意見制定出臺減負政策。(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各縣〈市、區〉政府、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浙南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7日